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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兰阶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兰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85号罪犯邓兰阶,男,1962年9月28日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咸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兰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邓兰阶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22日入监。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邓兰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全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邓兰阶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兰阶在交付执行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罪犯邓兰阶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三年以上,在此期间,获得4次表扬、2次记功的六次行政奖励(2014年第1季度记功、2014年第3季度记功、2015年第1季度表扬、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6年第1季度表扬、2016年第3季度表扬)。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邓兰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兰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