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杭州客安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客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催25号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其义,总经理。申报人:杭州客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靖江街道协谊村。法定代表人:杨泉校。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3618523,票面金额为5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8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杭州客安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蒙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