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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中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中正,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修文县,住修文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中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中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贾中正酒后驾驶搭乘有杨某的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修文县六桶镇往息烽县九庄镇行驶,行至九庄镇客运站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贾中正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中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贾中正科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中正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贾中正的供述,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措施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中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中正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贾中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贾中正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贾中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中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