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占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占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托诺·焦尔焦,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占岗,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占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