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方绍平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绍平,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832号原告:方绍平,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明,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被告:陈洪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3988423F。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平诉被告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