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与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茂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茂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493号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成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军,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清,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超超,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王茂林,男,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茂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