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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与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茂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茂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493号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成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军,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清,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超超,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王茂林,男,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凯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茂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