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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德荣、绍兴柯桥盖尔金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荣,绍兴柯桥盖尔金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荣,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柯桥盖尔金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棠二村。法定代表人:张永生,系执行董事。上诉人杨德荣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柯桥盖尔金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德荣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德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