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义杰、王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义杰,王素珍,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本文,张峰,刘继军,牛汝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义杰,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义福,男,194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上诉人袁义杰之兄。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珍,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680971。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本文,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埠镇中学离岗教师,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张峰,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刘继军,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牛汝敏,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袁义杰、王素珍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本文、张峰、刘继军、牛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录音证据两份,拟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方吉明知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张桂进。原审判决未查明涉案借款是否存在实际借款人、被上诉人对此是否明知等,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义杰、王素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禚慧聪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百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