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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黟县宏村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与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黟县宏村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3民初549号原告:黟县宏村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梁,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寿明,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宏村农业园,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龙江村。负责人:金立奎,系黄山宏村农业园投资人。被告:金立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黟县宏村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黟县宏村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黟县宏村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强海审 判 员  孙书照人民陪审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