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云,赵某某,赵某静,邢某英,赵某勃,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云,女,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赵某静,女,申请执行人邢某英,女,申请执行人赵某勃,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云、赵某某、赵某静、邢某英、赵某勃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杨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1608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执行回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