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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西田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田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057号原告:江西田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中路419号第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50481G。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胜群,系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136906。委托代理人:王将辉,系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12225。被告:深圳市华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谭罗路口汽配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411365-8。法定代表人:曹梅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久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臻,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326953。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田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田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785元,退回原告785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