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某、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11号申请人:黄某,女,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黄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王某在铜陵有色股份凤凰山矿业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在铜陵有色股份凤凰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6100元。2、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铜陵有色股份凤凰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