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董学军、济宁鸿顺密助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军,济宁鸿顺密助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董学军被执行人:济宁鸿顺密助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学军与被执行人济宁鸿顺密助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忠呈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林强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