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立东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64号李冬冬与周立东、张雨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晋10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冬冬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立东、张雨龙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5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债权凭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