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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陈立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陈立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816号原告:张云霞,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陈立桥,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主要负责人:张家谋,总经理。原告张云霞与被告陈立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云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