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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小华、朱宇皓与杜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华,朱宇皓,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执8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宇皓,男,2015年7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朱小华、朱宇皓与杜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军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剑中支行开立有二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余额为0元,另一个账户余额17.77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军的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2017年2月7日,经委托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查询杜军的房产登记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小华、朱宇皓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他们在电话中回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军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 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斯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