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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春仙、陈根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春仙,陈根明,周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807号申请人:沈春仙。被执行人:陈根明。被执行人:周潮清。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春仙与被执行人陈根明、周潮清加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根明、周潮清支付执行款4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陈根明采取布控措施。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陈根明银行存款48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