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游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苏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彩芳,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惠陈、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香友,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驾驶员,住古田县。原审被告:江善辉,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南平市人,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彩芳、聂香友、原审被告江善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2016)闽09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另一受害人谢盛炳在本事故中死亡,该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尚未提出损害赔偿。闽H×××××轻型自卸货车、闽H×××××号中型厢式货车的两车交强险,应当按照被上诉人游彩芳及另一受害人谢盛炳在交强险项下的经济损失比例分享。但被上诉人游彩芳在本案中请求其经济损失先从闽H×××××轻型自卸货车、闽H×××××号中型厢式货车的两车交强险中赔偿,一审法院在未通知另一受害人方参加本案诉讼和查清该受害方是否对交强险赔偿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先从两车的交强险中赔偿游彩芳的经济损失,而没有在两车的交强险范围内预留另一受害人损失赔偿份额,有可能损害另一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一审在审理本案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审理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田县人民法(2016)闽09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陈富强审判员 易丽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杨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