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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海涛与上��满地金电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涛,上海满地金电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452号原告:田海涛,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满地金电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幼文。原告田海涛与被告上海满地金电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田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海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田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