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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玉青、张玉兰与王喆、党亚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青,张玉兰,王喆,党亚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11号申请人:赵玉青,女,汉族,1945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张玉兰,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请人:王喆,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请人:党亚北,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赵玉青、张玉兰申请与被申请人王喆、党亚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党亚北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11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宋士伟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