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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振堂与李运生、黄金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堂,李运生,黄金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703民初1910号原告:黄振堂,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洁,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生,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黄金魁,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10700752289089负责人:王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年4月24日8时50分左右,在新乡市××绿地小区西门北50米,被告李运生驾驶被告黄金魁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沿劳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左侧时,与原告黄振堂驾驶豫G×××××号轻型货车沿劳动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振堂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4月25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运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振堂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领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振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77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领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黄金魁垫付的医疗费、修车费、施救费等共计9000元;三、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黄振堂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记成审判员  宋秀玲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晓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