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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雍文生与雍永奎财产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文生,雍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雍文生,男,生于1952年12月22日,汉族,不识字,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雍永奎,男,生于1952年6月18日,汉族,不识字,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雍文生申请执行雍永奎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雍永奎已全部履行了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