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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舒习贵、谢腊春、邓晓良、熊爱华、舒艳阳、黄丽、舒适、向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957-2。负责人:刘喜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英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习贵,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谢腊春,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邓晓良,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熊爱华,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艳阳,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黄丽,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适,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向吉刚,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与被执行人舒习贵、谢腊春、邓晓良、熊爱华、舒艳阳、黄丽、舒适、向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溆民二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习贵、谢腊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借款本金58297.51元及利息6022.8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