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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天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天行,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天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郑天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天行等人在我市沙溪镇醉浪漫KTV消费后未付款,后KTV工作人员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到场处理,郑天行等人拒不配合,并指责、辱骂、推搡现场处警的民警、辅警,后处警人员将郑天行等人带到该KTV楼下警车处准备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郑天行趁辅警被害人冯某1上车进行安全检查时用手掐住冯某1的脖子致冯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冯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郑天行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并据此认为,郑天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结合郑天行的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提出,郑天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天行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推了被害人一下,因酒喝多了记不清有没有掐他。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天行与郑某2等一行八人在中山市沙溪镇醉浪漫KTV消费后未付清款项,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派员处警。人民警察梁某带领辅警冯某1等人到现场处理,要求郑某2、郑天行等人结清消费款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郑天行等人拒不配合,并指责、辱骂、推搡现场处警的执法工作人员,过程中郑某2等人报警谎报案情。增援的警员到场后,现场执法人员将郑天行等人带到上述KTV楼下的警车处,准备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郑天行趁冯某1上警车进行安全检查时,用手掐住冯某1的脖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梁某接到龙环派出所电话称,有人在坎溪村醉浪漫KTV消费后不愿结账,要求出警处理。梁某带其到现场了解情况,让开房间的人打电话借钱结账,一名穿格子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郑某2)态度嚣张,说明天再结账不行吗,也不配合出示身份证。经请示,领导要求将开房的男子带回派出所处理。郑某2不配合回派出所,其扶拉住他的手,其他人就起哄,一名男子对他说不用理会,其松开手,梁某打电话要求派警支援。郑某2称他手受伤了,大喊警察打人,其他人跟着大喊,有人打110称警察打死人。梁某再次要求支援,其中一名男子付款结账后硬要离开,其让他们等一下再走,并和同事拦住他们,他们把其和同事推开,走不了就走到大厅里,骂其和同事,后增援到场,把他们带回派出所。郑某2和一名身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郑天行)上了警车,其叫他俩先下车,其准备检查车内有没有其他物品,他俩没下车,其上车检查车内有无其他物品时,郑天行用左手叉捏住其脖子推其下车,郑某2同时推其,其被叉捏住脖子差点喘不过气,被推到车门上撞到背,一名同事过来把他们分开。回派出所时检查发现其背部和脖子有点红肿。其并辨认出涉案人员郑某1、闭志显、郑某3、郑某4、何某2、何某1,其中郑某1称警察打人。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抓获郑天行的经过。3.户籍证明,证明郑天行等人的身份。4.中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明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9分,龙环派出所接报称,在沙溪坎溪醉浪漫KTV有人不买单,遂指令龙环巡警、龙环所邱某到场处置。龙环所梁某有到场处警。5.人民警察证、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工作证,证明人民警察梁某、辅警冯某1的身份。6.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证明郑某1、郑某2因在沙溪镇醉浪漫KTV三楼大堂以谎报案情、现场起哄等方式阻碍公安机关现场处警人员执行职务,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7.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其接到龙环派出所电话称,有人在坎溪村醉浪漫KTV消费后不愿结账,要求出警处理。其带冯某1到现场处理,一名穿格子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郑某2)说是他开的房间,现在没有现金结账,其叫他出示身份证、打电话借钱结账,他态度嚣张且不配合。经请示,领导要求将开房的男子带回派出所处理。其要求郑某2回派出所,他不配合,冯某1拉住他的手,其他人开始起哄,一名男子(经辨认为郑某1)对他说不用理会。其打电话要求派警支援,郑某2称他的手受伤,大喊警察打人,其他人跟着大喊,郑某1打110称警察打死人。其再次打电话请求支援,郑某2听到后到柜台前结账,然后要离开,其说他们打110称警察打人,要等调查清楚才能离开,他们不听,警员不让他们离开,他们就对警员进行推撞、骂。后增援警员过来并带他们下楼,有一名男子先上了警车,冯某1叫他先下车,等检查车内安全情况再上车,他就用手卡住冯某1的脖子,其他警员将他拉开。其并辨认出郑天行、郑某3、郑某4、何某2、何某1是在现场起哄并对警员推撞的男子。8.证人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郑某2(已辨认)等人在醉浪漫KTV999房玩,至11月16日凌晨3时许,工作人员进来收钱,其身上没钱就让服务员找郑某2买单。其下楼抽烟再回到三楼时,见警察在现场录像,郑某2对着警察吵闹得厉害,其也过去指着警察吵闹。后其打电话报警说警察打人,并去买了单。警察要他们回派出所调查,其和郑某2要强行离开,把阻拦的警察和工作人员推开,警察挡住电梯口,其没办法又到大堂。后又有一批警察到了,要他们配合回去调查。在楼下准备上警车时,郑天行(已辨认)用手掐住警察的脖子,后来被拉开。其辨认了涉案人员闭志显、郑某3、郑某4、何某2、何某1。9.证人郑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天其和郑某3、郑某5才(财)、郑某4(均已辨认)等人在醉浪漫KTV喝酒,KTV说还有钱没付,其说将手机押在那里,对方不同意,不让他们走,其和郑某3、“阿某”“小礼”(经辨认为何某1、何某2)等人就在沙发睡觉。KTV报警,派出所有两个人过来了解情况并录像。其打电话让人转钱过来,由郑某1买了单,他们想离开,执法人员拦着不让走,他们就将执法人员往电梯方向推,执法人员拉住电梯门不让走,他们就回沙发上坐。其打110说警察打死人。一会又来了几个派出所的人,要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其和郑天行(已辨认)上车了,执法人员让下车检查车内安全,其和郑天行没理会。后听见郑天行和执法人员说话很大声。其辨认了涉案人员闭志显。10.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天其和何某2(已辨认)、郑某5才(经辨认为郑某1)等人到醉浪漫KTV999参加郑某2(已辨认)的生日会,准备离开时,服务员和保安员拦住他们,说账单没结清,不同意先用手机押,后KTV报警。两名民警来了解情况,不久又有几名派出所工作人员来到。民警说不买单就把他们带回派出所,一名警察去带郑某2时,郑某2用力甩开手,之后他手出了点血,就大叫警察打人,民警再上前抓他时,他和二名男子推开民警,纠缠了一会。后郑某1买单,他们想离开,民警拦着不让,郑某1推开民警,他们走不了就回大堂坐。后又有民警来到,把他们带到楼下上车,郑某2第一个上车,随后一名男子也上了车,其听到郑某2又在叫警察打人,随后他们被带回派出所。其辨认了涉案人员闭志显、郑某3、郑天行、郑某4。11.证人税方平、杨某、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天凌晨3时许,在醉浪漫卡拉OK厅999房消费的一群男子准备离开,服务员说他们消费还差400多元没付,保安要求他们结清再走,后报警。民警带着几名辅警来处理时,那几名男子和民警、辅警争吵,后打电话报警说警察打人、打死人。民警不准他们走,他们就动手推民警和辅警,很凶地大声对民警说话。后又来了几名民警,将他们带去派出所。税方平辨认出郑某1打电话说警察打死人,并辨认出涉案人员郑某2。杨某辨认出涉案人员闭志显、郑某1、郑某2、郑某3、何某2。王某1辨认出郑某1、郑某2是现场闹得最凶的男子,并辨认出涉案人员郑某3、何某2、何某1。12.证人郑某3、何某2、闭志显、郑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天他们和郑某2、郑天行等人在醉浪漫KTV喝酒,准备离开时,服务员要求买单,不肯先用手机押,后报警。警察要求回派出所调查,他们执意要走,并有人推、骂警察,后均被带回派出所。13.被告人郑天行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当天其和郑某1、郑某2、郑某3(均已辨认)、郑某5勇(经辨认为郑某4)及三名男子(经辨认为闭志显、何某2、何某1)在沙溪镇星宝醉浪漫KTV999房玩,买单时钱不够,有人和KTV的人吵起来。民警来到后,郑某2和郑某1和民警吵。民警拦住电梯口,不让他们离开,他们就围上去,其和郑某4、郑某1、郑某2、郑某3动手推民警和辅警,继续和民警吵。后有其他民警过来,让他们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到楼下警车旁时,有辅警推郑某2上车,过来拉其上车时,其就用手把他的手掰开。其指认了案发现场。14.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录像截图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5.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冯某1颈部皮下出血面积大于2.0cm2,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天行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郑天行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郑天行作案的事实。经查,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接KTV工作人员报案后出警处置。辅警冯某1、民警梁某证明,他们一同到现场处警,郑某2、郑天行等人不配合调查处理,推、骂现场执法人员,其中有人报警谎报案情,后均被民警带去派出所处理,在冯某1上警车进行检查时,有人用手卡住冯某1的脖子,后被警员拉开的经过。冯某1明确辨认出,用手叉捏住其脖子的人是郑天行;证人郑某1、郑某2证明,他们不配合警察处理,报警说警察打人、打死人,并推开执法人员,拒绝回派出所调查。郑某1并证明,被带到楼下上警车时,郑天行用手掐住警察的脖子。郑某2也证明,其和郑天行先上了警车,执法人员有让下车检查车内安全,其和郑天行没理会;郑天行归案后亦供认,其一行人因消费未付款与到场处理的民警争吵,并动手推民警,后被民警带去派出所调查,上警车时辅警拉其,其用手把他掰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有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警察证、工作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照片,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其他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郑天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员的事实。辅警冯某1在人民警察梁某的带领下开展执法工作,与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一体性,应视为人民警察。郑天行供述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天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程欣莹书 记 员  卜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