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惠强与武艳、毛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强,武艳,毛金艳,周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5192号原告:方惠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建德市新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艳,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毛金艳,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周攀,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方惠强与被告武艳、毛金艳、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惠强的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艳、毛金艳、周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武艳、毛金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2.被告武艳、毛金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200元;3.被告周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武艳、毛金艳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攀连带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13日,被告武艳、毛金艳登记结婚。2016年2月29日,被告武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2分。约定逾期未还,借款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该借款由被告周攀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所有应由借款人承担的义务,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等所有款项为止。借款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武艳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周攀也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代理费2200元。被告武艳、毛金艳、周攀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武艳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周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生后,被告武艳未及时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周攀也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武艳、毛金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毛金艳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方惠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艳、毛金艳、周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艳、毛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惠强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二、被告武艳、毛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惠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代理费2200元;三、被告周攀对被告武艳、毛金艳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武艳、毛金艳、周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霞露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