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4339詹明与郑家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明,郑家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339号原告:詹明,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郑家雨,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詹明与被告郑家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明撤回对被告郑家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詹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