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希明与毛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明,毛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21号原告:陈希明,男,汉族。被告:毛建新,男,汉族。原告陈希明与被告毛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希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希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希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