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653号原告:薛某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被告:佀某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