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茜服饰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茜服饰行,周沐钱,雷秋梅,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62号。负责人:万利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茜服饰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城路洪城大服装世界*层******号。经营者:周茜,女,汉族,1990年5月3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沐钱,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雷秋梅,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李梅,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申请执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茜服饰行、周沐钱、雷秋梅、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沐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1、201室及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2、3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茜服饰行、周沐钱、雷秋梅、李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委托江西汇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周沐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1、201室及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2、301室房产两套,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胡荣辉(身份证号码:)分别以1117000元、1031700元的最高价竞得购买上述房产,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1、201室及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2、3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341号);二、将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1、201室及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5栋三单元102、301室房产两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荣辉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荣辉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胡荣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邓 宜 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