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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作德与袁德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作德,袁德鑫,冯作德,袁德鑫,冯作德,袁德鑫,冯作德,袁德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作德,男,生于1947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何光琼,女,生于1951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系冯作德妻子。被执行人:袁德鑫,男,生于1961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合江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冯作德申请执行袁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袁德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作德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1.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袁德鑫尚欠冯作德借款本金1300元、利息45000元、诉讼费691.5元,袁德鑫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尚欠冯作德的本金及诉讼费共1500元,自2017年5月起,袁德鑫于每个月月底前支付冯作德利息不少于1500元,所有利息45000元在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冯作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恢222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