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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中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褔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沁阳市中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褔尚,孟天利,孟刚,宋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中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孟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忠,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褔尚,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孟天利,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孟刚,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宋庆斌,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沁阳市中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褔尚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