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志东、钱震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东,钱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61号被执行人:徐志东,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钱震洪,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徐志东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钱震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震洪已缴纳罚金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志东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张 盼 盼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