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史来森、张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来森,张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55号申请人:史来森,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张灵军,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来森与被申请人张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来森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张灵军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来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灵军3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史来森提供担保��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史来森垫付,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永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