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立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6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立财,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民乐县,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应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住甘肃省民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立财至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小区60幢2单元201室其表姐即被害人汤某居住房间,利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个、红绳子黄金吊坠一条及粉红色钱包一个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878元)。现被盗首饰及钱包等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被告人刘立财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立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立财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立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