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阳光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于艾超,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殷勤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9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