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娜与翟明坤、樊康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娜,翟明坤,樊康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964号原告江娜,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熊鹏威,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原告丈夫。被告翟明坤,男,成年。被告樊康帅,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发展国际12楼。法定代表人马元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娜诉被告翟明坤、樊康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江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翟明坤、樊康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娜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江娜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