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细波与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细波,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248号原告:黄细波,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9号楼1-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明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细波诉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炎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