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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奥秀英与郭志勇亢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秀英,亢雄,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893号申请执行人奥秀英,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亢雄,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志勇,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奥秀英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27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亢雄、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2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