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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佳栋与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栋,刘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032号原告:胡佳栋,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宁,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胡家栋与被告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胡家栋负担。审 判 长  叶 岭人民陪审员  徐英民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