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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财保15号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任有福,职务:经理。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19—1号。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董事长。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五里堠���。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我院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晋中仲裁委员会的申请财产保全函。因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设备款315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高频筛一台(型号QZK1837)、分级浓缩旋流器一组(型号NNX300*2)、斗式提升机一台(型号T3240)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已提供其公司车牌号为冀B70X**思威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冀BBQ9**帕萨特轿车的机动车购买发票、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作为担保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未向本院提供被保全设备实际价值有关证据,故无法确定其请求与被保全财产价值是否相当。且作为申请方未向本院提交担保书,担保方式、担保责任承担等,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