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544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聂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敬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