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俊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76号申请人:张俊,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如东县长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13885488-5。法定代表人:蔡陈华,董事长。申请人张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以存于本院银行帐户内的17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1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