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彩福与被申请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彩福,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017号申请人:彭彩福,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6344819-1。法定代表人:武保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彭彩福与被申请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彩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330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彭彩福以其自有的坐落于霍邱县岔路镇岔路街道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彩福为使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330000.00元,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121.00元,由被申请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贤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