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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王兴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王兴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主要负责人:罗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琴,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林,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王兴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振阳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