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忠和与封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和,封亚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133号之二原告:陈忠和,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特别授权),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封亚军,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和与被告封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兵代理审判员 鞠绮人民陪审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