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郝运霞诉被告慧艳、华方全、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运霞,慧艳,华方全,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380号原告:郝运霞。被告:慧艳。被告:华方全。被告:华鑫。原告郝运霞与被告慧艳、华方全、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运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慧艳、华方全、华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73500元;2、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利息15400元(本金55000元×月息2分×14个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1日、2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3500元,约定月息2分,2016年12月30日还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能还款,故依法起诉。三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慧艳与华方全系夫妻关系,被告华鑫系被告慧艳、华方全之子。原告与被告慧艳系朋友关系。2014年春,被告慧艳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月息2分。此款至2016年仍未偿还。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月1日,就欠款利息部分(从借款之日至2016年1月1日)18500元重新出具借据,约定2016年6月1日还款,由三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2016年2月1日,就欠款本金部分55000元重新出具借据,约定每月利息1100元(月息2分),2016年12月30日还款,由三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上述款项到期后,三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借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三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借据为凭,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三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履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慧艳、华方全、华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运霞借款本金55000元;2016年1月1日之前利息18500元;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之间利息1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三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