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晁存德诉被告晁得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存德,晁得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141号原告晁存德,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被告晁得顺,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存德诉被告晁得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存德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告晁得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存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存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元减半收取,即287.5元由原告晁存德承担。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