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15611沈勤荣与穆志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勤荣,穆志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5611号原告沈勤荣。被告穆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勤荣与被告穆志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勤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勤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沈勤荣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