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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魏建玲、陈民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玲,陈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697号申请���行人魏建玲,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民慧,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124号民事裁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民慧3日内履行民事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民慧所有的位于本市硚口区古田路67-97号6陈1号房屋(原古田路41号)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魏建玲名下。【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土地证号:硚国用(商2008)第3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