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桂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桂林,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王桂林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作出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X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婷婷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光旭 百度搜索“”